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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职人员财产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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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市纪委日前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暂行规定》。《规定》明确要求深圳特区国家公职人员,每年12月底前申报本年度的财产情况,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收入、贵重物品、债权。
出处 《改革与开放》 1995年第5期26-26,共1页 Reform & Ope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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