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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发票和折让发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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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十二条款的精神,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述办法办理:一、购方甲公司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方乙公司。销方乙公司收到后,应在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如已做销售并计算销项税额的,尚需以注明"作废"字样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原始凭证,编制相反分录予的冲回,但记帐时应以红字登记"销项税额"栏。二。
出处 《改革与开放》 1995年第4期34-34,共1页 Reform & Ope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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