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的行为是其中之一。该行为虽然视同销售,但实际销售收入并没有实现,因而不作为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加处理。否则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造成了收入的虚增。但必须计算销项税额,其依据是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乘上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如某企业将自产的一批A产品投资到甲厂,双方协议价为12万元,该产品适用的税率为17%,则该批产品的销项税额为;
出处
《改革与开放》
1995年第2期33-33,共1页
Reform & Ope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