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日前联合发布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地有关部门照此执行。试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百分之一百,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百分之一百,为国有资产增值。亏损企业暂用减亏额作为保值增值指标。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试行办法提出,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对连续超额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的厂长、经理,可适当增加其风险收入;
出处
《改革与开放》
1995年第1期43-43,共1页
Reform & Openn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