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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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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出处 《当代矿工》 1995年第1期8-9,共2页 Modern M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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