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促进乡镇煤矿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乡镇煤矿,是指在乡(镇)、村开办的集体煤矿企业、私营煤矿企业以及除国有煤矿企业和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 第四条 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出处
《当代矿工》
1995年第1期10-12,共3页
Modern Mi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