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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设立猇亭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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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宜昌市设立号亭区的请示》(鄂政发[1994]7号)和《关于设立宜昌市猇亭区的再次请示》(鄂政发[1994]1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宜昌市设立号亭区,以原猇亭镇的行政区域为号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桐岭。
机构地区 国务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5年第9期365-36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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