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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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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南康县,设立南康市(县级),以原南康县的行政区域为南康市的行政区域(民行批[1995]19号)。为了确保南康撤县设市工作的顺利进行,望抓紧制定撤县设市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7期27-27,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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