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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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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在履行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职责后,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按本规定标准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二。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12期26-26,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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