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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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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77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国务院决定对《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修改为:"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5年第11期4-4,共1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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