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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宾馆应否对被盗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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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瑞金市 B 局因工作需要借用市 A 厂的上海大众“桑塔纳”轿车前往某市办事,当晚住宿于该市 C宾馆,并将自带“桑塔纳”停放在宾馆内,同时缴纳了停车费,办理了停车登记手续。次日早上八时许,发现该车被盗,即到有关部门报案。因该车被盗时已脱保(保险),
出处 《法制与经济》 1995年第2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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