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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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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北镇满族自治县,设立北宁市(县级),以原北镇满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为北宁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5年第16期651-65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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