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税理论界关于税收的定义一直存在着争论,但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意见是基本趋于一致的.其一,税收构成实体为可度量的一定数量的实物和货币;其二,国家为了取得这部分实物和货币的支配权,利用本身的政治权力颁布法律,强制地把这部分财产转移或集中到自己手中;其三,这种转移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的经济收入的再分配,体现的是一种以政权为基本前提的分配关系.对此,我认为至少仍存在着以下需要加以说明的方面.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1995年第4期19-22,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