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适应社会 不断发展——谈公文文种的变化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解放后最早是在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当时规定公文文种为七类十二种,即:1、报告、签报;2、命令;3、指示;4、批复;5、通报、通知;6、布告、公告、通告;7、公函、便函。此后,先后作过五次较大变动。第一次是一九五七年十月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对公文文种调整为七类十一种:1、命令、令;2、指示;3、报告。
作者 祁振仓
机构地区 甘肃
出处 《秘书之友》 1995年第6期14-15,共2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