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文种,解放后最早是在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当时规定公文文种为七类十二种,即:1、报告、签报;2、命令;3、指示;4、批复;5、通报、通知;6、布告、公告、通告;7、公函、便函。此后,先后作过五次较大变动。第一次是一九五七年十月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对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稿)》中对公文文种调整为七类十一种:1、命令、令;2、指示;3、报告。
出处
《秘书之友》
1995年第6期14-15,共2页
Secretary’s Compa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