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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保证金”不宜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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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闻某县县委、政府把市场机制引入廉政建设中:凡新任党员干部都要向县委、政府按级别交纳2000—5000元不等的“廉洁保证金”。保证金定期3年,在任期内,若有违法送纪行为,受到党纪处分的,保证金即充公;
作者 黄军
机构地区 四川
出处 《秘书之友》 1995年第6期44-44,共1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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