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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行政案件的两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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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 贵阳市曹状元街20号、22号大院内占地建筑面积约4600平方米的100多户公房,原是旧社会一些地主、资本家的房屋。解放前,这些人纷纷弃房逃跑。解放后,贵州省人民政府将这批房屋收归国有。50年代末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这批房屋分别划拨给贵州省花灯剧团、贵州省化工汽车场、第三砂轮厂(以下简称三单位)管理使用。有关房屋的维修、调整、收取租金、安装水电、缴纳土地使用税等事项,均由三单位自行处理,三单位并先后将房屋列入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作者 陈小平
出处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4年第3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Guizhou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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