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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决定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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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规定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并规定了有关认定程序。该规定从今年1月1日执行,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的营业税应退还给科研单位。
出处 《船艇》 1994年第9期31-31,共1页 Ships & Yac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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