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设立连带责任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为债权与其他财产权相比,有其特殊之处,即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只有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协助,债权才能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能时,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会受到威胁。尤其是在债务人无履行能力、死亡无遗产、下落不明等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更是难以实现或客观上不可能实现。连带责任的设立。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4年第2期29-34,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