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任海外代理是打开海外市场其中一个最普遍方法.要委任海外代理,最重要的是要了解海外代理商的背景及商誉,因为海外代理商一旦委任,亦难以更换,就算可以通过繁复的法律程序更换海外代理,结果双方都会蒙受重大损失.海外代理合约可以十分简单,甚至有些情况可以是没有白纸黑字的君子协定.据所知,信兴代理乐声牌产品40多年,就从来没有一份“代理商合约”.如果对手是日本商家,就要注意日本人与中国人一样,是重“信用”轻“契约”的民族.我并不是说代理商合约不重要,但亦必须考虑对方的“信用”,因为对方没有“信用”的话,任何承诺都是“空谈”.代理商合约基本组成上应分为两大部份:一是合约的基本组成因素;另一部份是生产商及代理商之权利及责任.在第一部份内除列明代理商及生产商详尽资料外,并必须指明这份合约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凌驾于以往所有议定,换句话说,代理合约条款是最终条款.合约第一部份亦必须指明合约年期,一般来说,年期没有硬性规定,但因为海外代理须负责宣传费用及时间去建立推销网,所以年期不能太短.可以考虑签订三年至五年合约,其中可以包括两年试用期条款.另外一个必须具备的条款,是代理商的服务范围,在日本,一般代理商都希望获得全日本之代理权,事实上这对生产商亦有好处。
出处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3期70-70,共1页
Journal Of Guangzhou City Polytechn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