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9月18日,是台湾当局实施所谓《台湾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俗称“两岸关系条例”)届满两年的最后一天。这天仅台南一地的法院一口气就受理了六、七十件大陆人民申请继承遗产的案子,尽管法官累得喘不过气来,但仍不免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案子因这样那样的借口被打回票。“两岸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二年内以书面形式向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逾期则视为抛弃继承权。“两岸关系条例”还规定,“大陆继承人不能取得以不动产为标的权利”,“
出处
《团结》
1994年第5期23-2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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