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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中适用“两个低于”原则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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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国有企业建立工资谈判机制,国有企业逐步建立工资协商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的,客观的要求。归根结底,工资要由企业在市场所实现的活劳动价值来决定,这是依据。其实现方式,也宜由计划体制下的国家行为,转变为主要由适应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协商、谈判法则来达到,这才是企业工资制度市场化的必然归宿。
作者 徐东新
出处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4年第5期11-13,共3页 Journal of Tianjin Trade Union Administrato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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