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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工资发放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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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劳动部、经贸委联合发出通知,就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作出规定:一、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得自己给自己长工资,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自行确定和提高经营者工资的,应予以坚决纠正。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度。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实行弹性工资计划的地区和部门所属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地区、部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之内;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不准突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批准基数、浮动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不准突破核定的包干工资基数;实行计划管理的企业,不准突破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数。
出处 《山东劳动》 1994年第11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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