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擅自离职理应赔偿损失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目前,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了工贸联营青岛包装印刷厂诉宋吉彬擅自离职一案,最后工贸联营青岛包装印刷厂胜诉,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被诉人宋吉彬于1985年12月被印刷厂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1991年4月5日,他又与厂方续订了5年合同,而且于同年5月7日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1994年2月22日,宋吉彬在厂方给予各种优厚待遇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至今未归,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印刷厂依法向仲裁庭提出,要求追究宋吉彬的违约责任,并索取各项赔偿费82107.48元。对此,宋吉彬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费用。
作者 增波
出处 《山东劳动》 1994年第10期25-25,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