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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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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一直是关心爱护的。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
出处 《山东劳动》 1994年第10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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