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离退休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待遇的范围地方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外省市驻鲁企业,1993年底以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均属于这次增加待遇的范围。二、增加待遇的办法(一)按照国发[1994]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增加待遇: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