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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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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下同。)的劳动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出处 《山东劳动》 1994年第10期41-4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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