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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确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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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技术监督局为了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1993年4月30日以前批准、发布的5200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复审,最后确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1666个,于1993年10月20日向社会公告.对未被确定的3500多个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全部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
作者 郑云章
出处 《电信工程技术与标准化》 1994年第1期80-80,共1页 Telecom Engineering Technics and Standar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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