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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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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我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于1994年7月1日正式启用。从1995年1月1日起,原由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印发的各种取水许可证,一律作废。有关取水许可的审批程序及领取、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的办法,按照水利部令第4号及水利部水政资[1994]196号文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是单位、个人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唯一合法、有效的证件,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保护持证单位、个人的合法取水权益,并做好服务工作。
出处 《水利规划与设计》 1994年第3期11-11,共1页 Water Resources Planning and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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