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和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4年第2期11-14,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