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4年第2期14-16,共3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