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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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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4年第2期24-25,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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