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近代史以来分别实行过两种律师制度。台湾现行的律师制度和大陆现行律师制度是这两种制度的代表。在这两种律师制度之下,律师的保密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何时介入诉讼之权、当庭询问权、会见被告及与之通信权、拒绝辩护或委托权等权利有显著的不同;律师的回避、忠于职务,不得兼任公务员及兼营商业等方面的义务也有一些有趣的区别。这些差异,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原因及意识形态原因。本文从海峡两岸数十种有关律师制度的法律法规中发掘和分析了两种律师制度中律师权利义务的一些主要差别。对这些差异的认识了解,有助于我们沟通两岸律师制度,促进两岸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以利于两岸关系中出现的许多法律问题之解决。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4年第2期140-146,共7页
Nanj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