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 自1994年1月1日起,原“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三税合一,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纳税人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
出处
《中国海关》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期8-8,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