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计经贸[1994]421号文件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对25种一般商品进口实行配额管理,各进口单位凭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审核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到外经贸部或由外经贸部授权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未经国家计委授权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其所属企业需进口配额商品的,由外经贸部按照国家计委下达的配额,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并签发进口许可证。海关一律凭授权签发许可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出处
《中国海关》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1期36-36,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