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于1987年2月18日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经1993年11月21日修订重新发布施行.本文就数字在公文中的用法所作的较大修改谈点学习体会.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数、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俟后1988年9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9704——88 《国家机关公文格式》(1989年3月1日试行)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公文“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者外,一般用汉字标识.”这说明过去的公文法规。
出处
《秘书之友》
1994年第7期47-48,共2页
Secretary’s Compa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