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税收结构变化。1993年我国共有36种税(不包括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附加税)。1994年新税制则有22种税。其中税务部门继续征收17种(原31种),它们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遗产与赠与税、房产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持建设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屠宰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原来财政部门征收的农(牧)业税、契税。
出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4年第2期29-29,共1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