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是新近颁布的《审计法》的内容之一。 《审计法》第39条规定:“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这说明,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审计程序。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审计条例》第22条也作过类似的规定。 但从过去的审计实践来看,这种正常的征求意见,有时却变成了非正常的行为。一些被审计单位借此机会与审计机关讨价还价,以减轻、降低审计机关对财经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和处罚。
出处
《中国审计》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2期56-56,共1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