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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改革对粮食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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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新旧税制实际比较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制以来,已经历了三个月的实际操作,从涉及的具体问题来看,新税制对粮食企业有着明显的冲击。现以郧西县粮食企业为例,以1993年财务报表反映的实际数据,按新旧税制测算,比较结果如下:1.增值税。93年该县实现粮油零售收入593.04万元,粮油批发毛利177.67万元。若按旧税制,应纳营业税为47.72万元,其中:零售按5%计税(不考虑调整前的3%税率因素)为29.65万元,批发调拨按10%计税为17.77%万元,若按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则为:
作者 刘家泉
出处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1994年第3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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