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法院即有必要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然而,明示条款可能是含糊的,也可能词不达意,甚至可能有笔误,对它们的解释要考虑到各种文化和非文化因素。默示条款的性质决定着其解释工作更为困难。学者们或主张按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或主张按合同语句的客观含义来解释,而法院有时按第一种,有时按第二种。最易为人接受的观点是按地区的、文化的、行业的方法来解释,而缔约时的有关情况也有参考价值。事先很难想象当事人会在哪一问题的理解上产生争议。限于篇幅。
出处
《南京财经大学学报》
1994年第1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