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80年代末开始出现告新闻记者以来,尽管新闻单位是在没有能以确保自个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和明确规定应予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新闻法前提下,被迫推上公堂的;司法部门也是处在无专门的新闻法可依,仅仅是参照民法有关条文(个别案件还参照刑法有关条文),来审理和判决这类案件的,但从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判决仍是公正的和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然而也应清醒地看到,现今审理新闻官司所引用的民法有关条文,制订时其主要着眼点明显地是用来解决公民或法人之间发生的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项民事纠纷的.虽然,新闻单位也是一个法人团体,新闻工作者也是一个普通公民,然而在这些共性之外。
出处
《新闻记者》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22-23,共2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