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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文稿审核人员的阅文权限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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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文(文稿)在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这是新修订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再度明确规定的一条办文程序。 《办法》要求,审核要把“四关”:即“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
出处 《秘书》 1994年第7期6-6,共1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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