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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公文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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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原《办法》的许多内容都作了调整。其中对“引用公文”规定的变动,就是重要一项。 所谓“引用公文”,即指“在公文中引用公文”(例如下级机关引用上级机关的公文),其主要功用在于使文中所提问题、观点或所作出的结论有理有据,增强说服和论证的力度。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条规定为:“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
作者 岳海翔
出处 《秘书》 1994年第12期30-30,共1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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