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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合资企业称谓的书写——与卢法舜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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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看了1994年第1期《秘书》刊登的卢法舜同志《书写合资企业匾额要准确》一文(以卜简称《卢文》),笔者实难苟同《卢文》的观点。 《卢文》强调,合资企业称谓的书写,如果是国内某企业与台湾、香港、澳门合资,应写为“中台、中港、中澳合资”,不能写为“中外合资”。如与除台、港、澳以外的国家某企业合资,则可写为“中外合资”。
作者 许玉富
出处 《秘书》 1994年第10期40-40,共1页 Secret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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