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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所得税农业方面的新政策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从其所得中扣除。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区、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
出处 《农村工作通讯》 北大核心 1994年第9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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