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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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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六日《关于我省永济县撤县设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永济县,设立永济市(县级),以原永济县的行政区域为永济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4期126-127,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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