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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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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关于我省河津县撤县设市(县级)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河津县设立河津市(县级),以原河津县的行政区域为河津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4期127-12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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