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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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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行批[1994]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三日《关于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林县,设立林州市(县级),以原林县的行政区域为林州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7期287-287,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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