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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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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你省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的再次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毕节县,设立毕节市(县级),以原毕节县的行政区域为毕节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1期30-3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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