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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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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这对加强人民币和国家债券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最近,在福建省福鼎县发现,有人用不正当手段,把人民币缩印后作为小糖球包装袋公开出售;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10期401-40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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