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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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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要求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县级),以原北流县的行政区域为北流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17期782-78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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