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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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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要求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北流县,设立北流市(县级),以原北流县的行政区域为北流市的行政区域。
机构地区
民政部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第17期782-782,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流市
撤销
行政区域
设立
人民政府
国务院
同意
要求
批复
分类号
D67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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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4年 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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